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429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广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