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39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71468617。
法定代表人:田东坤,系公司总经理。
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做出(2020)豫1391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现因双方协商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44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苏晓伟
人民陪审员  柴 梦
人民陪审员  黄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