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格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3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格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麒麟路省四建桂苑小区1幢2**6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赵起首,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路6号。 责任人:***,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三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汽车配件厂内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起首,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建,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上诉人河南格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省三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起首、***、李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格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格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格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8元,减半收取50.49元,由上诉人河南格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