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4执3172号
申请执行人:****,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7833B),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路阳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闽0104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4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