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2执2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710H。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阳岐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783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亚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福会新村**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789269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阳岐路**用代码:9135010063390513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亚通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9年4月3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人民币39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981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多次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对查控财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