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8176号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路9号9-4-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615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2023年2月7日,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