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某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8005号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路9号9-4-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计1834元,由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