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899号
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棠树乡烽西村。
法定代表人:武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微波,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巢路观音桥广场金街一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开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