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2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皖012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晨光社区山岗村民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康庄路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