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6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戴有蛟,男,汉族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陵园巷
被执行人:沈阳金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
法定代表杨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有蛟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6民初996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18690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99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