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2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道鹏,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同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恩施州众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60号中大国际一单元5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恩施州众鑫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吴卫审判员宋九龙审判员侯著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奕 娥 书 记 员 欧 顺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