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众鑫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众鑫装饰有限公司、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6208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6月2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众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中大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75913992。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金龙北路一巷****)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4KXX9F。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众鑫装饰有限公司、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