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2年2月18日,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众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中大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75913992。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众鑫装饰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0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众鑫装饰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控:1、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开立有账户,无存款。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不动产。因案外人陈绪对申请人保全的工程款提出异议,现恩施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所以款项暂不能发放。经核实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众鑫装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伍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