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阳泉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11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阳泉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91795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葛文杰
书 记 员 史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