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阳泉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执复4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爱虎,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郊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晋03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原告**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工程款670761.13元,扣除其先行支付的32.5万元,余额345761.1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晋03民终147号民事调解书:“**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剩余工程款175000元(已给付325000元)”。由于**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市漾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该院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4日扣划了**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在**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的账号的存款68320元。2019年10月18日该院作出(2019)晋0311执异73号执行裁定:“返还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在**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账号的存款18400元(其中重点区域护林员工资补助8400元、万岁寺管护补助10000元)。剩余的款项继续执行。”裁定将18400元退给**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该院作出(2020)晋0311执恢105号执行裁定,扣划**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在**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账号的存款148098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向该院提供以下证据:1、2020年3月31日郊区热力公司拨入林地补偿款122360元;2、2020年3月31日郊区卫体局拨入环境卫生整治款80000元;3、2020年7月9日郊区法院拨入执行款18400元)

**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异议称,该院从**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扣划的148098元属于上拨专项资金,请求法院退回。

**市郊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执行无形财产豁免范围。执行无形财产豁免,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基础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一)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二)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三)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六)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七)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八)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九)国防科研试制费;(十)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十一)军费;(十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二十一项。按照相关规定,专用资金必须开设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乡村一级组织无法实现专用资金开设专用账户,所有款项不管什么用途都打入了村委会开设的基本账户内。该院从**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账户内划扣的款项:1、2020年3月31日郊区热力公司拨入林地补偿款122360元;2、2020年3月31日郊区卫体局拨入环境卫生整治款80000元;3、2020年7月9日郊区法院拨入执行款18400元。除第三项该院作出(2019)晋0311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其不予执行外,其他两项并不符合以上执行无形财产豁免范围。因此,**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除18400元之外,其他扣划被执行人**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在**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账号为内的款项继续执行。

**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晋0311执异32号执行裁定、退回扣划的148098元。事实和理由:虽种种原因村委会未开设专用账户,但扣划的148098元属于专项资金。

本院认为,2020年3月31日郊区热力公司拨入**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林地补偿款122360元、郊区卫体局拨入环境卫生整治款80000元,**市郊区人民法院认定二款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无形财产豁免范围并无不当。但在异议审查中,未能查明所扣划的**市荫营镇林里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48098元是否包含该院(2019)晋0311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退还执行款18400元,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执异3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胡锐锋

审判员  李 彦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