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厚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1民初22457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10号院4号厂房5-6。
法定代表人:缪孝宝,其他情况不详。
被申请人:北京厚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18号院2号楼6层0616。
法定代表人:缪孝宝,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厚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厚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78348.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百五十一万三千五百零四元五角七分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厚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八百三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八元五角六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志彤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