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2633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9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10号院4号厂房5-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安创明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42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36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羽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刘 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