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宁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杏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阳县城内沙会坪。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太分签发的[票号为×××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柒月零肆日,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吉 莉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