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528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北京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42号楼2层1单元226。
法定代表人:董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崑,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原告成立独立项目部,承包被告相关建设工程,双方按后期合作情况进行结算。同年4月30日,双方签署《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了原告相对于被告是独立经营核算的承包关系,约定双方在建设工程合作中,均以被告名义招标、签署合同,然后被告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自行组建项目部,自负盈亏,并向被告缴纳管理费。该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但期满后双方仍继续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至起诉之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诉请中的各项债权,但被告均无故推脱。2021年2月22日,原告及其部分项目部成员向被告提出离职,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书面回函称原告离职手续应在被告与原告项目部核算完毕后再行办理,但被告无故不履行清算手续,且于2021年4月向丰台公安局举报原告涉嫌职务侵占,现原告已被该局立案侦查,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西北热电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邓州光伏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员工工资40.8万元及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经营用电费14.9153万元及利息;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2016年施工现场配合用工费7.66万元及利息;6.判令被告支付存放在原告处的电缆、设备等物料保管费,自2015年5月1日至起诉之日,共计527.46万元;7.判令被告支付海淀北坞村10KV电缆切改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8.判令被告支付京煤集团配电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9.判令被告支付宏嘉丽园电缆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10.判令被告支付西直门重载电缆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1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向田芯瑞代付的20万元及利息;1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向文杰代付的20万元及利息;1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于2015年5月、6月垫付的被告员工、学员工资8.548398万元及利息;1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系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因***侵占公司财物一事,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于2021年4月9日对***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本案***的诉求与北京国电芳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报案的财物有关联,故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鑫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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