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奇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2行审12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868。
负责人***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凯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5546。
法定代表人章定长,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18]3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的营业场所未按要求按期提供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材料接受调查,在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8]314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1.5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8]3144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杨 晔
审 判 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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