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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凯奇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7698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凯奇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8]314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19)陕0112行审12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1.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3万元,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350元。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3万元、受理费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8]31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8]314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