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民初2029号之一
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章定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561元,减半收取45780.5元,由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志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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