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204民初464号
原告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于2011年1月13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成立,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此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石峰
法官助理 黎赛琼 书 记 员 林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