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与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人民政府、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脉源村民委员会、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民初11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伟洪、陈慧,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52875C,镇长赵汉周。
第三人:肇庆市高要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204ME1907174Y,负责人卢三胜。
第三人: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注册号441××××××××1348,法定代表人张结新。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肇庆市高要区××××××民委员会、第三人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巧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鸿滨
书 记 员 莫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