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4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湘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83007152875C,镇长***。
第三人: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脉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脉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204ME1907174Y,负责人卢三胜。
第三人: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新龙中路注册号441283000021348,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脉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黄汉宽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