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35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希望路与振兴路十字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80955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青海省都兰县察苏镇和平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2MB0Q18917W。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20号恒通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799008087。
法定代表人:**大,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上诉人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