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35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希望路与振兴路十字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80955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青海省都兰县察苏镇和平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2MB0Q18917W。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20号恒通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799008087。 法定代表人:**大,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上诉人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青海腾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