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5民终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