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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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849号
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新城街。
法定代表人:张晓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明,该单位经理,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兰,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玺园小区8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史伟,男,1989年2月18日,汉族,该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玺园小区8号楼1单元402室。
被告:吕祥明,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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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山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新,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兆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吕祥明、***、耿兆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柴油款383387.60元;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第一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伟业公司)中标阿尔山林业局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建设桑都尔至柴河林场、伊敏河至德庭德林场(第五标段)施工项目;中标后第一被告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张俊杰承包施工,后于2020年6月又以经第一被告同意将该工程施工肢解分包给第二被告吕祥明,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吕祥明及***以第五标段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原告赊购0号柴油50吨零60升,柴油款共计383387.60元已均由该第五标段工程项目部指定的第四被告耿兆玺出具欠条,赊购事实发生后,四被告屡经催要但柴油款至今仍分文未付,被告的拖欠行为也已严重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经协商未果特具状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售油单位是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加油站,现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起诉本案被告要求给付购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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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41元(原告已缴纳),退回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