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2民初965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泽明

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