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2民初965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泽明
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