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2民初96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男,1968年9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史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