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2民初96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原告:***,男,1968年10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原告:**,1985年8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原告:**,1978年6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张俊杰,1968年9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史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