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30民初4586号
原告:邢某,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610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戚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兴隆洼镇石头井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与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