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8824号
原告: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13A。
法定代表人:易继成,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乔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乔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顾韵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