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恢1675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所地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2幢1单元11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褚长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8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伟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7409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  兆  军
审判员 钱  海  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术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