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长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0日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位于集安市电厂街与云水路交汇西南角韵水郁都48235平方米建设项目用地【集安市(县)(2014)建字第015号】。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续查封。但该项目用地地上建筑(韵水郁都小区)已建设完毕,且大部分业主已实际入住。因此,无法对该土地进行单独处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位于集安市电厂街与云水路交汇西南角韵水郁都48235平方米建设项目用地,在本案立案执行时,小区已建设完毕,且大部分业主已实际入住。本院无法对该土地进行单独处置。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位于集安市电厂街与云水路交汇西南角韵水郁都48235平方米建设项目用地【集安市(县)(2014)建字第01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如需要继续查封,需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审判长 徐 鹏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