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执异2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禇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军,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龙,男,回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第三人:刘丽,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单绍辉,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提出追加张龙、刘丽、单绍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需补充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希连
审判员  王玉杰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