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473号
 
原告:**。
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长兴。
原告**诉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翌平  
 
      二0二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