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473号
原告:**。
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长兴。
原告**诉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翌平
二0二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