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372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方方,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长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  判  长      刘文让
                审  判  员      种郁花
                审  判  员      肖维超
                
                二0二一年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