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02民初519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八路小区D幢2座一楼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谭玉珍。
原告***与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逸景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8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利息以45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4670元),合计5047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心××号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中伦东海岸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其中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中有部分项目由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该钢材经营部已注销,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为。)建造。该工程完结后,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尚有458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
2017年6月6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协议》与《授权支付书》给原告,注明: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部承接的项目包括:一、泳池边钢结构花架和东边园林钢结构花架共2个(东边钢结构花架2015年10月完工,泳池边钢结构花架2016年10月完工),共58000元,已支付20000元,欠38000元;二、大门口水池里的不锈钢沙井盖一批(2016年4月完工)共5000元,欠5000元;三、泳池周边地下镀锌园钢钢网一项(2016年5月完工),共2800元,欠2800元,以上三项均已完成且验收,应付工程款为45800元。现由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授权,将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45800元,由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向唐兴宇(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员工)支付,唐兴宇收到上述款项后,即结清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与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关于上述项目工程款。
之后,原告手持上述材料多次向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催收支付工程款,但其均一直以资金不足拒绝支付,并表示款项只能支付给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绝对不支付给原告。后来,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转而向被告催收工程款,但被告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相应的也应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剩余的45800元工程款元支付给原告。并且,由于被告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在追讨工程款无果的条件下,专此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及时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逸景公司没有作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为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逸景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内容为:“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接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心××号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中伦东海岸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其中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中有部分项目由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唐兴宇)建造,包括:一、泳池边钢结构花架和东边园林钢结构花架共2个(东边钢结构花架2015年10月完工,泳池边钢结构花架2016年10月完工),共58000元,已支付20000元,欠38000元;二、大门口水池里的不锈钢沙井盖一批(2016年4月完工)共5000元,欠5000元;三、泳池周边地下镀锌园钢钢网一项(2016年5月完工),共2800元,欠2800元;以上三项,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欠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45800元。现双方协商,同意由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授权,将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45800元,由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向唐兴宇支付,唐兴宇收到上述款项后,即结清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唐兴宇)与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关于上述项目工程款”。
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0日被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2017年6月6日,被告逸景公司出具一份《授权支付书》,确认泳池边钢结构花架、东边园林钢结构花架、大门口水池边里的不锈钢沙井盖一批以及泳池周边地下镀锌园钢钢网一项已完成且验收,逸景公司应付工程款45800元,逸景公司授权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工程款45800元直接支付给唐兴宇个人账户,并附有唐兴宇账户信息等内容。原告在庭审中指出,唐兴宇是其经营的万兴钢材经营部的主管,双方约定将本案工程款支付给唐兴宇;后因其辞职以及万兴钢材经营部被注销了,故此涉案工程款应由原告向被告逸景公司主张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作为承揽人依照被告逸景公司的要求完成了中伦东海岸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泳池边、东边园林的钢结构花架、不锈钢沙井盖以及泳池周边地下镀锌园钢网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一致确认被告逸景公司拖欠工程款45800元,被告逸景公司并承诺委托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应收工程款中支付涉案工程款,有被告逸景公司出具的《协议》以及《授权支付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清远市清城区万兴钢材经营部被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销,因此《协议》以及《授权支付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原告***继受。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现要求被告逸景公司支付工程款45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依据2017年6月6日《授权支付书》约定,上述三项工程已完成且验收,被告逸景公司应付工程款为45800元,并授权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可见,涉案三项工程项目已在2017年6月6日前完工并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由于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逸景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逸景公司除了继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计付标准,原告现主张利息计付标准可年利率6%计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可从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从2016年11月1日起作为计算利息起算点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800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盘润畴
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
人民陪审员  雷介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婉媚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