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673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彩霞,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与被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付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