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执2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被执行人吴雪琴,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邓金办,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被执行人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8号小区D幢2座一楼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雪琴、邓金办、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粤1881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雪琴、邓金办、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英德市(湖晟阁)302号的房屋和被执行人邓金办经营的英德市横石塘镇绿景园林苗木场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另案依法移送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屋。经网络司法拍卖后成交,本院依法分配所得115970.14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81执24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世兴
审判员  钟 辉
审判员  李仕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游瑞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