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1执恢357号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英德市峰光路与英州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叶桂南,理事长。
被执行人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
法定代表人:谭玉珍。
被执行人谭玉珍,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吴雪琴,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巫阿辉,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电白县人,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巫阿辉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帮练,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英彪,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英城利民路。
被执行人巫卉苑,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谭玉珍、吴雪琴、***、巫阿辉、朱英彪、巫卉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谭玉珍名下有一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谭玉珍名下财产本院已依法移送评估拍卖,现成交车辆一台及一套房产,等待分配方案。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81执恢3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仕森
审判员 钟 辉
审判员 刘志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邝楚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