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秀霞与告邵武市下沙中心小学、福建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秀霞与告邵武市下沙中心小学、福建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07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邵民初字第2810号
原告张秀霞,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明军,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邵武市下沙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廖绍辉,校长。
被告福建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林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霞与被告邵武市下沙中心小学、福建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饶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思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