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执1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何艳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家居(天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小板镇三乡路(天仙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丁进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家居(天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能家居(天门)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少红
审判员 陈**红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