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2893号
原告:***,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紫樱,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华,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6917768513。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艳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民富,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3元,减半收取154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戴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毕灿
人民陪审员 李爱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