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3426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魁,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大道中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9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