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实利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园7号楼5层B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成。
被执行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实利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31360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211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丰琦
审判员 李凯源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