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53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被告: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117号117栋1单元20楼2001号-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55684H。
法定代表人:赵明乐。
被告:魏新超,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市政建设管理处、被告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魏新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魏新超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魏新超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王丽丽提供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598号D区网点1051的房屋一处(鲁2017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21038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