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3138号
原告: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少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黑龙关镇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双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
审判员 牛彦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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