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3财保301号
申请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营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71325663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北口综合楼306室、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557052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3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的存款1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达